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高危險群資料庫,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 之內容、格式與時程申報資料,以提供篩檢、追蹤及研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