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營養或飲食衛教。
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
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 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