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8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 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 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 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