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6條
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 或聘兼之。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