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5條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 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 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 癌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