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17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