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 103 年 11 月 03 日)
第4條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 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