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
一、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認
診斷。
(三) 海洋性貧血檢查。
(四) 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五) 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其
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
(六) 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精神疾病檢查。
三、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四、結紮手術。
五、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