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7 月 28 日)
第3條
助產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

助產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