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 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但結紮手術以合於 本法第十條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