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2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健康或婚前檢查,其項目如附件一。

附件一 健康或婚前檢查項目 一、個人基本資料 本人職業史、配偶職業史、長期使用特殊藥物之經過、吸菸史、飲酒 史、家族遺傳疾病史等。

二、一般健康檢查 身高、體重之測量、視力、色盲之鑑定、內外科一般健診、胸部X光 檢查、驗血、驗尿、過去病史、已往之懷孕、分娩史及小孩出生時情 況。

三、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 家族疾病史問診。 (二) 染色體、基因、生化檢驗。

四、傳染性疾病檢查 (一) 一般檢查:包括結核病、梅毒、淋病、肝炎、皰疹及其他濾過性病 毒等。 (二) 懷孕者檢查:除一般檢查外,並應檢查德國麻疹。

五、精神疾病檢查 (一) 臨床精神科檢查。 (二) 心理測驗。 (三) 腦波檢查。 (四) 遺傳性精神疾病之檢查,照遺傳性疾病檢查之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