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健康或婚前檢查,其項目如附件一。
附件一 健康或婚前檢查項目
一、個人基本資料
本人職業史、配偶職業史、長期使用特殊藥物之經過、吸菸史、飲酒
史、家族遺傳疾病史等。
二、一般健康檢查
身高、體重之測量、視力、色盲之鑑定、內外科一般健診、胸部X光
檢查、驗血、驗尿、過去病史、已往之懷孕、分娩史及小孩出生時情
況。
三、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 家族疾病史問診。
(二) 染色體、基因、生化檢驗。
四、傳染性疾病檢查
(一) 一般檢查:包括結核病、梅毒、淋病、肝炎、皰疹及其他濾過性病
毒等。
(二) 懷孕者檢查:除一般檢查外,並應檢查德國麻疹。
五、精神疾病檢查
(一) 臨床精神科檢查。
(二) 心理測驗。
(三) 腦波檢查。
(四) 遺傳性精神疾病之檢查,照遺傳性疾病檢查之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