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11條
本法所稱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醫學上理由 ,其範圍如附件二。

附件二 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範 圍 一、產科方面:如子宮破裂、子宮穿孔、子宮出血、子宮肌瘤切除或前胎 剖腹產、妊娠高血壓症、高齡 (三十五歲以上) 、多產等。

二、外科、婦科方面:如膀胱與陰道管縫合、腎臟移植、尿道轉向等。

三、骨科方面:如嚴重脊柱後側凸 (彎) 、軟骨病等。

四、血液科方面:如血栓性異常、血紅素病變、丙球蛋白病變、凝血異常 等。

五、心臟血管科方面:如心臟衰竭或心肌炎、風濕性心臟病、曾有中風病 史、高血壓或腦性高血壓、動脈瘤等。

六、胸腔科方面:如肺結核 (使用抗結核藥物) 、嚴重氣喘、支氣管擴張 、肺氣腫、復發自發性氣胸、纖維性囊腫等。

七、泌尿科方面:如急性及慢性腎絲球炎、腎性高血壓、多發性腎囊腫、 腎盂炎、任何引發腎功能不全之腎臟病變、單腎等。

八、內分泌科方面:如嚴重糖尿病、嗜鉻細胞瘤、腎上腺、甲狀腺或副甲 狀腺之功能過高或不全等。

九、腸胃科方面:如懷孕引發之黃疸、肝功能異常、腸系膜血栓、潰瘍性 結腸炎、膈 (肌) 疝氣等。

十、免疫科方面:如免疫缺乏疾病、Rh同族免疫、類風濕關節炎、紅斑性 狼瘡、結節性多發性動脈炎等。

十一、神經科方面:如嚴重中樞神經病變、多發性硬化症、肌肉萎縮症、 大發作型癲癇。

十二、先天性疾病方面:如唐氏症、基因病變。

十三、腫瘤學方面:如白血病、何杰金氏症、乳癌及其他癌症等。

十四、慢性病方面:如全身性黴菌感染、第三期梅毒、布氏桿菌病等。

十五、精神科方面 (一) 經醫生鑑定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功能性、器質性精神疾病或 智能不足者。 (二) 引起重度智能不足之遺傳性疾病。

十六、耳鼻喉科方面:如耳骨硬化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