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罰則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2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第13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懲處。

第14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