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總則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 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 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