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0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 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