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10 月 03 日)
第3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 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其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 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 捐款為之。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治受災保險對象,應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 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按月向保險人申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 醫療費用,並另以書面方式按月申報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