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第3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