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第3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