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8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者,其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採用之原 則如下︰ 一、經重新調整支付價格之品項,其調整生效日前之銷售量不列入計算。

二、公立醫院因合約規定無法調整售價者,自調整生效日後之銷售量資料 ,得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二款情形,藥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併同銷售資料,向保險人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