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

(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藥商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藥品品項之本保險藥品代碼。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

二、特定藥品採購資料:以特約醫院申報為限,但必要時,經保險人抽樣 之特約診所及藥局亦應申報。

(一)範圍:依保險人公告之品項。

(二)內容: 1.藥商名稱。 2.藥商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4.聯絡地址。 5.申報資料年月。 6.傳真電話。 7.發票日期。 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9.本保險藥品代碼。 10.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11.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12.發票號碼及發票註記。 13.其他與採購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