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5條
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 )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

(一)本保險藥品代碼。

(二)藥商名稱。

(三)申報期間。

(四)聯絡電話。

(五)傳真電話。

(六)藥商統一編號。

(七)聯絡地址。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九)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十)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十一)銷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

(十二)其他與銷售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