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4條
藥品供應商(以下稱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保 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前項藥商,指直接銷售藥品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