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27條
利用機動性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規定如下:

一、被檢舉之藥品及併同調查之藥品銷售價格,其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 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 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Pnew=2×Pmin Pnew:調整後新支付價格 Pmin: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最低交易價格 二、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