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24條
罕見疾病用藥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 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 考其成本價調整。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