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4條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 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 進行評選或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