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提報財務報告,或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依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