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出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