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之一定年限,其領取之保險 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 報告;其年限及數額,規定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新臺幣六億元。

二、第四年至第五年:新臺幣四億元。

三、第六年以上:新臺幣二億元。

未達前項醫療費用而主動提報者,保險人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