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價量協議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1條
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如下:

一、新藥案件: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 一年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二、擴增給付範圍案件: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範圍 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範圍後之五年間,有 任一年之申報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新藥案件)或新臺幣一億 元(擴增給付範圍案件)者。

第42條
價量協議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五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範圍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第43條
終止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協議期限屆滿。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第44條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廠商償還 一定比例金額予保險人。

(二)廠商於各觀察年償還申報藥費之一定比例金額予保險人,償還比例 不設上限。

二、降價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調降支付 價。

(二)於各觀察年調降一定比例之支付價,調降比例不設上限。

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 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採還款方案時,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例, 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採降價方案時,各藥品支付價格採相同之調降 比例。

第45條
限量額度之換算方式,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適用人數乘以預估年 使用量),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價換算,作為限量額度設定基準。

第46條
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 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費已達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時,保險人應於次 年之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

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價量協議,則自該年十月一日起, 支付價以原支付價之零點九五倍,重新核價生效;若於次一年七月底仍無 法完成價量協議,則再調降其支付價之百分之五,並依此原則逐年調降其 支付價之百分之五,直至完成價量協議或已完成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範圍 後五個觀察年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