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2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 精等非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 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 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 ,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 得恢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