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 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