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