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以下稱收容對象),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 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