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 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