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4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 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 服務。

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