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二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五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九人,由主管機關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 團體推薦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 立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 及主管機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 )之。

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 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