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12條
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 後,應即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