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11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 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

委員提案內容,以與健保會法定任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於提案中載明提案 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