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3 年 09 月 10 日)
第6條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 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