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3 年 09 月 10 日)
第2條
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 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本會議 ),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