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健保卡,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供保險人、代收機
關(構)查驗核對。
經由網際網路提出前項申請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個人憑
證、單位憑證或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載具,登入申辦健保卡之入口網站。
第一項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二、中華民國護照。
三、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四、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五、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由政府機關(構)收容、安置或介入協助之保險對象,得由該政府機關(
構)出具公文書代為申辦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