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4條
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健保卡,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供保險人、代收機 關(構)查驗核對。

經由網際網路提出前項申請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個人憑 證、單位憑證或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載具,登入申辦健保卡之入口網站。

第一項身分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二、中華民國護照。

三、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四、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五、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由政府機關(構)收容、安置或介入協助之保險對象,得由該政府機關( 構)出具公文書代為申辦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