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4-1條
保險對象提供本人相片申辦有相片健保卡時,保險人應掃描建檔,並以覆 寫方式更新保留最末一筆資料。

前項掃描檔得經當事人同意,作為建檔日起二年內,透過保險人建置之網 際網路服務系統或臨櫃,向保險人申請換發或補發有相片健保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