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