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6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訊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訊安全機制,明定標 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

二、健保資訊網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監控 管理機制。

三、原始上傳資料及經內部處理後之資料,有適當保護機制,避免未經授 權人員接觸資料;內部人員接觸及使用資料時,應經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