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4條
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無法再行使用。

保險對象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以退保者,其所持有之健保卡不得再使 用。退保原因消失,依法重新投保,並按前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就醫可用次 數後,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