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3條
保險對象之健保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所 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

一、健保卡之使用期間屆滿或就醫可用次數用畢。

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

三、經保險人通知,取得、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四、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之註記及變更。

五、其他就醫需要之註記。

保險人對保險對象提供就醫之輔導時,得請保險對象於指定之地點更新就 醫可用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