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2條
健保卡內應含六次就醫可用次數,並以保險對象次年生日為其使用期限。

保險對象可於每年生日之前一個月內,至保險人所設置之讀卡設備地點更 新可用次數;或於該期間就醫時,由就醫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將 其卡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