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 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 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