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7 日)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保險對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健保卡後,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經由健保資訊網線路上傳予保險人備查。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殊情 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