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5條
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理之項目如下:

一、擔任審查業務醫藥專家(以下稱醫藥專家)之遴聘及管理。

二、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 保險醫療服務之審查業務。

三、審查業務品質之管理及提升。

四、保險人指定項目之審查。

五、保險人審查業務所需之專業諮詢。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審查作業之申訴及處理機制之建立。

七、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之研擬。

八、審查業務所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及訪查作業。

九、審查決定之爭議審議、訴願及訴訟案件,其出席、出庭之協助答辯及 書面答辯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