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10條
保險人於委託期間,因政策變更,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繼續履行不符公 共利益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受委託專 業機構、團體所受之損害。但不包括所失利益。